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31 来源:j9九游会真人游戏第一品牌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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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智能化建设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283号)以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改能源2020323号),推动煤炭生产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变革,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水平,促进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所有合法煤矿。

第三条  坚持示范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遴选智能化基础较好的矿井作为试点,加快建设一批智能化示范煤矿,总结凝练智能化开采模式和建设运营经验,积极向全省推广。 

第二章  验收主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控制、智能装备、新一代通信技术等与煤炭开发进行深度融合,实现地质保障、设计、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灾害治理、应急救援、生产经营管理等全过程安全高效智能运行。煤矿智能化建设主要包括智能化采掘、智能化机电与运输、智能化一通三防、智能化监控与监视、智能化管控等方面的建设或升级。

第五条  智能化采煤是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使工作面采煤机、液压支架、运输设备(刮板机、转载机、带式输送机)等形成自动控制、协同运行的作业过程。

1采煤机具有记忆截割、姿态感知、就地/远程控制、精确定位、工况数据实时传输、故障诊断等功能。

2液压支架配备电液控系统,具有姿态自主感知、工况数据传输、故障自诊断、远程控制等功能,能够自动完成伸收护帮、单架/成组移架、推溜、喷雾除尘等动作。

3刮板输送机具有运行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就地/远程控制等功能。

4带式输送机实现集中控制和无人值守,具有综合保护与运行工况监控功能,可以自移机尾。

5.设备列车具有自移功能。

6.供液系统具有泵站运行状态监测,就地/远程控制,恒压供液,乳化液自动配比和补液,乳化液液位、浓度及流量监测,清水泵自动补水,故障诊断,超限保护等功能,实现高压自动反冲洗。

7.地面、井下设集控中心,且具备以下功能:

1)井上井下即时语音通讯功能。

2)实现工作面视频图像的显示,并能够跟随采煤机拍摄及对主要综采设备的实时监控。

3对采煤工作面设备的运行参数及运行状态进行监测、集中显示及报警。

4对工作面刮板机及转载机煤流量连续监测,并通过其负荷的大小自动调控采煤机作业强度。

5实现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带式输送机、乳化液泵站等协同控制。

第六条  智能化掘进是通过对掘进工作面远程自动控制,实现连续、稳定、安全的巷道掘锚运作业。

1.掘进机实现遥控或远程控制,具有设备运行参数和保护状态采集、随机视频图像采集、故障诊断等功能。

2.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施工工艺实现机械化或自动化。

3.运输系统实现集中控制、连续运输、无人值守,带式输送机实现机尾自移。

第七条  智能化机电与运输是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实现煤矿提升、压风、排水等系统集中控制,设备少人或无人值守;实现辅助运输连续化、快速化。

1.提升系统实现各种运行参数和保护状态的采集、显示,具有远程集中监视、系统自诊断、设备故障诊断与信息推送、传感器损坏或断线自动报警、轴承震动监测及温度监测等功能,钢丝绳采用专用设备定期监测。主井提升具备智能装载系统,与煤仓放煤系统进行智能联动。提升机房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主运输系统实现连续化、自动化,WIFI全覆盖、远程集中监控、无人值守,具有各种运行参数和保护状态的采集、显示及异常报警功能。装载处、卸载处、驱动滚筒处等地点实现视频监控,煤仓煤位和煤量实现在线监测。

3.架空乘人装置实现集中远程控制、无人值守,人员上下站处视频全覆盖,具有设备运行参数和保护状态的采集、显示功能;各类保护实现自动监测、报警、停车等功能。

4.单轨吊具有驾驶人员动态视频监控、即时语音通讯、超速自动制动、尾气自动净化等功能;配置运输监控系统,具有机车位置、速度以及线路道岔和风门状态的数据采集和预警功能。集中装载处、人员上下站处、加油检修硐室等重要场所实现视频监视。

5.无轨胶轮车具有倒车自动视频监控、倒车声光警示、即时语音通讯等功能;系统具有车辆调度管理功能。集中装载处、换装硐室、存车硐室、加油检修硐室、人员乘车场以及重要运输路线和交叉口实现远距离集中视频监控;弯道及硐室口等地点安装预警信号装置。

6.大巷轨道运输机车具有即时通讯功能,自动声光预报警装置齐全。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配备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系统具有机车运行状态数据采集、自动分析和预警功能。主要地点实现视频监控,道岔实现集控或遥控并有岔位警示。

7压风系统实现机组风量、压力、温度、震动、电气等参数的连续在线监测、远程实时传输,以及管网风量、压力、温度的在线监测、实时传输;具有集中控制、故障诊断、监测预警、负荷调节、自动轮换开停、无人值守管理等功能。压风机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8主排水系统实现集中控制、井下无人值守,具有各种运行参数和保护状态的采集、显示,异常报警及故障诊断功能,可以自动轮换开停并根据水位、用电峰谷等自动启/停水泵。主排水泵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9供配电系统实现井上井下供电系统的遥测、遥信、遥控和遥调等功能。地面和井下各二级变电所安装视频监视系统,现场无人值守。电力监控后台具有状态参数显示、故障分析、智能报警、电量计量、峰谷电量与能耗统计分析等功能。地面变电所建有污染电网治理和重要负荷线路故障录波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智能化一通三防是通过监测监控系统和灾害治理系统建设,实现主要通防设施和装备操控远程化、智能化,井下环境参数实时监测、异常报警。

1主要通风机实现一键启停、一键倒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无人值守和远程集中控制。主通风机房和控制室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通风机监控系统具有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的采集、显示,异常报警和故障诊断等功能。

2局部通风机实现地面集中远程状态监测与控制、自动切换和无人值守。

3主要风门实现远程监测状态与报警,通单轨吊机车的风门实现司控或自动开启、关闭。

4防尘系统实现粉尘浓度的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及超限自动报警;采掘工作面全面实现综合防尘自动化,主要大巷和采掘地点净化水幕实现自动化。

5防灭火系统实现在线监测井下采空区、巷道及工作面等关键区域的环境参数,并根据变化趋势实时预警;注浆站实现远程视频监控,制氮站实现无人值守、远程控制。

6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全数字化传输,具有自诊断和自评估功能,能够实现数据主动上传、数据分析与应用、分级报警和瓦斯预警,与通信、人员定位、应急广播、GIS一张图、视频监控等系统联动。

7抽采系统集中控制,实现瓦斯抽采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的累计量监测、显示,在线监测抽采泵的运行参数。具有抽采数据和设备工况的数据采集、分析及预警功能。瓦斯抽采泵房设置有视频监视系统。抽采泵启停、轮换可实现一键式操作。

8.实现井下各类作业区域温度的在线监测,具有数据的实时显示和异常报警功能。

第九条  智能化监视与监控是通过建设可靠的人员定位、工业视频监视、通信、应急广播、水文监测及矿压监测系统,为矿井安全管理及灾害风险管控提供支持保障。

1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井下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大巷全覆盖,具有查询、声光报警、数据存储、数据实时备份、系统自诊断和自评估等功能,能够与安全监控和应急广播系统融合联动,实现井下人员位置实时显示和采掘工作面区域精准定位。

2工业视频监视系统采用数字系统,能够实现重要监测点(地面变电所、瓦斯抽采站、压风机房、提升机房、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卸载处、井下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人员入井上下处、打钻地点、主要硐室等重要场所)视频覆盖,对重点区域内的人员越线、人员离岗、违禁闯入等行为识别并实时报警。

3通信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调度通信平台具有选呼、急呼、组呼、全呼、强插、强拆、监听、录音等功能;调度通信和应急广播系统互联互通,并可实时监测各用户和中继工作状态。

4应急广播系统具有正常工作状态和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功能,能够与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实现融合联动。信息终端的声场效果可以满足使用环境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5水文监测系统能够实现井上井下各水文监测点的水位、水压、水温、流量等信息的采集、显示、上传,超限预警。

6矿压监测系统具有在线监测支架工作阻力、立柱伸缩量、超前支承压力等功能。

第十条  智能化管控是通过建立矿井综合自动化监控等平台,有效融合井上井下各安全、生产系统数据,实现各自动化和智能化子系统集中操作、集中监控和统一调度。通过将业务管理系统与监测、自动化系统融合,形成动态管理与闭环监控模式,实现矿山“采、掘、机、运、通”相关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业务和数据与基础地理数据的叠加集成,为安全生产、经营决策等提供多维数据支持。

1.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矿井工业网络主干线路采用冗余环形结构,地面环网与井下环网分别布设,安全监控系统独立组网;工业控制主干网络和视频监控主干网络传输速率不低于10000Mbps;二级汇聚交换接入网络采用1000Mbps以上工业以太网;网络故障重构时间不大于50ms

2矿井建设无线网络,主干网络采用4G5G或主流高速WIFI等无线通信技术;支持井下移动语音通话、无线数据和视频等信息共网传输。

3矿井监控及自动化系统采用工业控制计算机,网络传输核心层设备、数据库服务器、采集服务器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均采用冗余配置;云端数据处理选用成熟工业云或企业私有云。

4非安全性应用软件在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平台上进行统一部署运行,支持统一的数据接口,支持多用户协同作业;平台具备完成数据统一存储和计算的能力,或通过建设外部数据中台实现相关功能。

5数据中心具有数据融合、分析、分类等功能,建有数据备份和恢复体系,采用虚拟化、集群、负载均衡等技术提高设备资源的利用率与可用性,能够实现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平台与矿井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

6矿井部署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防范、网络防病毒系统,采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恶意代码防范等技术配置安全策略,应用服务访问可以对用户进行身份标识、鉴别和权限控制。矿井工业监控网络与信息管理网络之间采用物理隔离安全措施。

2.矿井综合自动化监控平台

1)具有自动化子系统集中监测、控制、报警、趋势预测、报表统计和历史数据查询等功能,子系统间实现联控。

2)具有丰富的工业控制驱动程序和通讯接口,并具备对特殊接口的二次开发功能。

3)具有向矿井信息管理平台提供设备监控实时数据的功能。

4)具有完善的用户和权限管理功能。

3一站式门户管理

1)通过将业务管理系统、监测系统、自动化系统与GIS“一张图”融合,形成动态管理与闭环监控模式。

2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入口,满足不同业务的权限管理;具备综合检索、快捷应用、报警阀值和消息推送等功能。

3实现用户信息、机构信息、部门信息、岗位信息的管理。

4安全管理

1能够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风险日常管控,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预警分析,形成安全指数的动态评价。具有基于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处置指派,处置措施和原因填报,实现风险闭环管理的功能。

2)具有隐患分类及规范化管理、任务自动派发、任务落实情况实时跟踪、未及时闭环报警等功能。

3具有违章分类及规范化管理功能。

4具有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资源(救援装备、人员、物资)管理功能。

5建有安全知识学习平台,具有员工在线学习,在线考核功能。可查阅安全知识、专业知识、事故警示案例等文字、视频资料。

6具有图纸与技术资料管理、通风管理、瓦斯抽采管理、防火管理、防尘管理等功能,并可以与实时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7具有地质测量、防治水、储量管理功能,支持资料与图纸在线查看、地质储量报表统计分析,能够结合矿井地质、水文监测系统实现地测防治水的动态管理。具备地质数据的建模、推演、融合分析、可视化功能。矿井地质数据的基础信息、关联信息、预测信息等能够用可视化方式直观展示,地质模型能够根据实际揭露的地质数据进行实时动态更新与修正。

5生产技术管理

1)实现生产计划下发及日常生产、安全调度。

2)具有技术资料、专业图纸、采掘生产衔接跟踪、工程进度跟踪、生产与技术指标等方面的无纸化管理功能。

3实现利用已有工程图形或者数据资源进行采区、工作面等智能辅助设计。

4所有机电设备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具有固定机电设备健康状况在线诊断、定期自动运维管理及配件库存识别功能。大型固定设备具有在线故障诊断功能。推广移动设备实现在线故障诊断。

5实现井上井下设备从采购、使用、维修、报废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管理,对设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6经营管理

1)具有办公自动化管理功能。

2)办公自动化系统具有无纸化流程办公、任务消息提醒、邮件提醒、短信或微信提醒等功能。

3)具有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合同管理、物资供应管理、仓储管理等系统,且提供规范化数据接口。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分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智能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煤矿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4已编制煤矿智能化建设方案。

5已建立有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6.至少一个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作业,且正常运行一个自然月以上。

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均不得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煤矿智能化验收加权总评分满分100,根据总评分将煤矿智能化建设分为一级和二级。总评分80分以上(含,下同),且智能化采掘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级;总评分70分(不含70分)以下,或智能化采掘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不予验收通过;其他情况为二级。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煤矿智能化验收工作按照初审、验收、公告的程序进行。

1.初审

央企、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企业初审,出具审查意见,报省能源局。

地方煤矿由煤矿所在地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出具审查意见,报省能源局。

2.验收

省能源局建立煤矿智能化验收工作机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3.公告

对验收通过的煤矿,在省能源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公告确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标准等适时调整。

文章来源: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http://fzggw.ah.gov.cn/jgsz/wgdw/snyj/tzgg/145787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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